地政規範 租賃住宅服務業 業必歸會

發佈時間: 2018-08-15 09:17: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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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為維護人民居住權,健全租賃住宅市場,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,發展租賃住宅服務業,特制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,並已於2018年6月27日施行。 地政機關表示,依上開條例及上開條例施行細則規定,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者,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許可後3個月內應辦妥公司登記,完成公司登記後6個月內應……及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,經申請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並領得登記證後,始得營業;租賃住宅服務業所在地同業公會尚未設立者,應加入所在地商業會,所在地同業公會設立時,應即向商業會申請退會,並加入所在地同業公會。 另有關租賃住宅服務業申請籌組同業公會之資格,為利租賃住宅服務業申請籌組同業公會,內政部於本年6月19日邀集司法院民事廳(未派員)、財政部、勞動部、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、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、台北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商業同業公會等單位會商,並獲致結論如下: (一)商業團體法並未明文限由開業業者申請籌組同業公會,為加速籌組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,該業於完成公司登記後(不以取得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為限),即得依商業團體法第8條規定申請籌組同業公會。 (二)申請籌組同業公會之業者,倘未於公會籌備期間完成經營要件並開業者,另依商業團體法相關規定辦理。 如需相關資訊,請至各縣市政府地政處網站租賃住宅專區下載。 出處網址:https://ppt.cc/f90Bnx